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2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二、限制使用的25种农药: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用于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水胺硫磷禁止用于柑橘树;灭多威禁止用于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丹禁止用于苹果树、茶树;溴甲烷禁止用于草莓、黄瓜;氧乐果禁止用于甘蓝、柑橘树;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禁止用于茶树;杀扑磷禁止用于柑橘树;丁酰肼(比久) 禁止用于花生。
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溴甲烷、氯化苦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记;毒死蜱、三唑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2,4-滴丁酯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氟苯虫酰胺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水稻作物上使用;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磷化铝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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